中小企協:非強金缺細則惹爭拗

2016-08-03

  澳門中小企業協進會贊同推出“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但認為欠缺細則內容,包括管理費、合理回報率等,故不是適當時間提交立法會審議法案。欠缺細則內容,市民觀望,降低參與度,最終政府希望累積的經驗也會減少。反而明確合理管理費、回報下限等細則內容,可提高公眾積極性,相輔相成,才是推出的合理時機。

 

政府主導供款交收

    

  澳門中小企業協進會總幹事梁建誠、監事長梁金泉表示,目前法律草案提出框架式條文,欠缺細則內容,擔心推出會衍生爭拗,適得其反。借鑑香港推行強積金多年,最大爭拗在供款管理費。香港○七年時管理費率為2.1%,社會認為偏高,一六年為1.57%,明年將調整至0.95%。

    

  澳門政府曾提及類似管理費為1.2%,以現時政府庫存3,000多億,用一半計算,每年管理費將達18億,這百分比是否適合?建議由政府主導所有關於供款登記、交收程序,以減輕行政成本開支,有利降低管理成本,並應積極參考香港管理費水平。

    

  管理費與回報息息相關。香港二○○○年十二月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年來全港供款4,752億元,一五年十一月底淨資產值5,800多億,賺取1,143億,但管理費用高達570億。按官方公佈香港強積金制度扣除費用及收費後的年率化回報率為3.1%,並不理想。倘若管理費率下降,可提高回報率。

    

供款期提購經屋

    

  建議投資組合應包括一些低管理費的投資項目(如現金定期、低風險的基金)供員工選擇。並建議設立一個百分比的實得回報率,令市民有更強意向參加中央公積金計劃,希望在方案推出時有合理期望。

    

  另一方面,供款期間款項能否於中途拿出來使用?以新加坡為例,市民可利用供款購買公共房屋。現時若供款人有嚴重傷病可申請提取支付醫療開支。建議可考慮供款期間可提取購買政府經濟房屋。

    

  法律草案提出權益歸屬比率,以三年為基準,供款年期達到三年,僱員有權取得僱主供款權益的30%,每年遞增10%,直到供滿十年後,就可取得100%的僱主供款權益,有助長線僱傭關係。但六十五歲前不能供滿十年的在職人士,該會建議凡到六十五歲並正式退休者,不論年資多少,都可承受資方100%供款,有助鼓勵年紀稍大者投入就業市場。

    

三倍稅優引企參與

    

  同時,建議資方供款部分適宜用於抵扣遣散費或解僱賠償,體恤中小企困難。按常供款的良好企業,一旦面臨倒閉,希望政府亦可有適當的體恤措施。草案亦提到法律生效首三年,僱主供款可額外享有2倍稅務優惠,期望進一步擴大至3倍,鼓勵中小企參與。

    

  市場變化影響投資回報是不可控的情況,但管理費是可控範圍,如簡化前期程序。多參考其他地區經驗,前車可鑑。至於非強制公積金制度,公眾參與度不高,反映情況未必具代表性;且資金池不大,也影響回報率,推非強制性只是把爭拗問題的時間拖延,又欠缺正面成績。既然周邊地區已有很多經驗,取長補短,當訂明細則內容,考慮到上述幾點情況,僱傭雙方都看到是一件好事,實施強積金也事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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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梁金泉、梁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