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展業發展委員會今成立

2010-03-09
昨日出版的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會展業發展委員會,並由今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規定。

促進本地產業適度多元化、打造國際休閒旅遊中心和區域性商貿服務平台是澳門特區經濟發展的總目標。考慮到會展業的良好發展是實現總目標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既可善用澳門特區的旅遊資源,另一方面亦可優化商貿服務平台的功能,適當地促進經濟的多元化發展;更考慮到發展會展業必須匯集政府、行業代表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及力量,從而創造良好環境,推進會展業的健康及可持續發展。

因此,設立會展業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旨在協助澳門特區政府制定會展業的發展策略、措施和政策。

該委員會具有的職責包括:1、就訂定及執行會展業策略、措施和政策,以及相關的法規草案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2、為發展會展業並提升其競爭力,制定意見書、建議及提議;3、搜集、整理及研究會展業資料,尤其涉及其他國家及鄰近地區的會展業發展狀況資料;4、跟進及分析會展業的發展情況,以及5、對主席安排的其他事項發表意見。

委員會成員包括有:擔任主席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擔任秘書長的經濟局局長、海關代表一名、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一名、旅遊局代表一名、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名、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一名、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一名、澳門展貿協會代表一名、澳門廣告商會代表一名,其他商會代表以及與委員會職責相關領域內的知名人士,人數不超過九名。

除主席及秘書長外,其餘代表等成員須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任期兩年,可續期。另外,主席可邀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對所討論的事宜有認識及經驗的專家或專業人士出席委員會的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法務局供稿)